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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帳簿憑證如確因不可抗力流失得免按未保管論處

發文機關 財政廳

要旨

帳簿憑證如確因不可抗力流失得免按未保管論處

函釋全文

帳簿憑證如經查確實因不可抗力水災流失,應准免按未保存帳簿憑證論處。(財政廳53.1.7.財稅一第六三五六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帳簿憑證如確因不可抗力流失得免按未保管論處由財政廳發布,要旨:帳簿憑證如確因不可抗力流失得免按未保管論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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