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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委託他人購貨仍應對其採購未取得發票行為負責
要旨
營利事業委託他人購貨仍應對其採購未取得發票行為負責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委託非營利事業之個人為其採購貨物,仍應視為營利事業自為採購,受託採購之個人未於採購時向售貨人取得進貨憑證,委託之營利事業仍應就採購人之行為,負未於營業事項發生時取得進貨憑證責任。(財政部62.7.9.台財稅第三五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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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