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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委託他人購貨仍應對其採購未取得發票行為負責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營利事業委託他人購貨仍應對其採購未取得發票行為負責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委託非營利事業之個人為其採購貨物,仍應視為營利事業自為採購,受託採購之個人未於採購時向售貨人取得進貨憑證,委託之營利事業仍應就採購人之行為,負未於營業事項發生時取得進貨憑證責任。(財政部62.7.9.台財稅第三五一○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委託他人購貨仍應對其採購未取得發票行為負責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營利事業委託他人購貨仍應對其採購未取得發票行為負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