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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會計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帳中斷均應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會計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帳中斷均應處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設帳後有應行記載之會計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一段期間後中斷,不再依規定記載者,均應處罰。(財政部62.9.14.台財稅第三六九六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會計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帳中斷均應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會計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帳中斷均應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