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帳簿憑證被竊如曾報備應免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帳簿憑證被竊如曾報備應免處罰

函釋全文

××公司帳簿憑證被竊,如當時曾向警察機關報備屬實,應免按所得稅法第一○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處罰。(財政部66.4.20.台財稅第三二五三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帳簿憑證被竊如曾報備應免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帳簿憑證被竊如曾報備應免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