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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帳簿憑證被竊如曾報備應免處罰
要旨
帳簿憑證被竊如曾報備應免處罰
函釋全文
××公司帳簿憑證被竊,如當時曾向警察機關報備屬實,應免按所得稅法第一○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處罰。(財政部66.4.20.台財稅第三二五三八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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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帳簿憑證被竊如曾報備應免處罰
××公司帳簿憑證被竊,如當時曾向警察機關報備屬實,應免按所得稅法第一○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處罰。(財政部66.4.20.台財稅第三二五三八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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