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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將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保存之處理
要旨
未將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保存之處理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將書寫錯誤之統一發票收執聯保存者,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按銷貨認定外,免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規定處罰。惟如經查明確有銷貨事實,而於收執聯交付他人使用後,將存根聯予以毀棄,虛報書寫錯誤作廢或虛報遺失,則除補稅外並應適用上開法條及同法第一○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至無銷貨事實而涉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事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移罰。(財政部67.12.20.台財稅第三八三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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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