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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帳簿憑證未留置營業場所被焚毀者仍應處罰
要旨
帳簿憑證未留置營業場所被焚毀者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六十八年度帳簿憑證,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留置於營業場所,而委託他人攜回家中整理,因受託人住處發生火災,致該年度帳簿憑證,全部被火焚毀,仍應按未依規定保存帳簿憑證處罰。(財政部69.4.3.台財稅第三二七一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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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