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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帳簿憑證未留置營業場所被焚毀者仍應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帳簿憑證未留置營業場所被焚毀者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六十八年度帳簿憑證,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條(編者註:現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留置於營業場所,而委託他人攜回家中整理,因受託人住處發生火災,致該年度帳簿憑證,全部被火焚毀,仍應按未依規定保存帳簿憑證處罰。(財政部69.4.3.台財稅第三二七一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帳簿憑證未留置營業場所被焚毀者仍應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帳簿憑證未留置營業場所被焚毀者仍應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