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團體仍應辦理申報以憑核定徵免未申報者應徵收怠報金
要旨
公益團體仍應辦理申報以憑核定徵免未申報者應徵收怠報金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一○八條規定另徵之滯報金、怠報金,除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其逾限辦理結算申報者,均屬一律適用。本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辦作業組織之所得,其未依限申報者,自應適用上開法條規定徵收滯報金、怠報金。(財政部52.10.24.台財稅發第七四九九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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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