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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益團體仍應辦理申報以憑核定徵免未申報者應徵收怠報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益團體仍應辦理申報以憑核定徵免未申報者應徵收怠報金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一○八條規定另徵之滯報金、怠報金,除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其逾限辦理結算申報者,均屬一律適用。本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辦作業組織之所得,其未依限申報者,自應適用上開法條規定徵收滯報金、怠報金。(財政部52.10.24.台財稅發第七四九九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益團體仍應辦理申報以憑核定徵免未申報者應徵收怠報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益團體仍應辦理申報以憑核定徵免未申報者應徵收怠報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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