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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解散後未依限申報決算者補稅免罰
要旨
公司解散後未依限申報決算者補稅免罰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於六十二年七月間取得公司登記後,因無營業行為未辦營業登記,於六十六年七月間經經濟部命令解散,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免依同法第一○八條及第一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罰。說明:二、所得稅法第一○八條第一、二項有關加徵滯報金及怠報金之規定,係以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或逾該條之補辦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始有其適用。至同法第一一○條第二項處罰規定,則適用於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者,營利事業如有同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尚無上揭法條處罰規定之適用。(財政部69.5.22.台財稅第三四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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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