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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免另徵滯報金怠報金
要旨
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免另徵滯報金怠報金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違反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者,或逾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如經稽徵機關核定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一○八條規定,應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財政部70.8.12.台財稅第三六六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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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