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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免另徵滯報金怠報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免另徵滯報金怠報金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違反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者,或逾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如經稽徵機關核定無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一○八條規定,應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財政部70.8.12.台財稅第三六六九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免另徵滯報金怠報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免另徵滯報金怠報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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