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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限申報而有應納稅額復查時備齊帳證可查帳核定但應加徵怠報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未依限申報而有應納稅額復查時備齊帳證可查帳核定但應加徵怠報金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後,於申請復查時始備齊帳證者,如其申請復查程序符合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可參照本部79台財稅第七九○三六七三四○號函釋(編者註:參閱第八十三條第19則),准予查帳核定,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另徵怠報金。(財政部81.1.22.台財稅第八○一七九七三○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依限申報而有應納稅額復查時備齊帳證可查帳核定但應加徵怠報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未依限申報而有應納稅額復查時備齊帳證可查帳核定但應加徵怠報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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