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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辦登記之營利事業支付利息未予扣繳仍應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廳

要旨

未辦登記之營利事業支付利息未予扣繳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本案該處查獲××經營西藥買賣,未辦營業登記,除應按不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而營業者之規定罰辦外,其利息支出○○元,如係該未辦登記之營利事業所支付,而未依法扣繳利息所得稅款者,應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罰辦。(財政廳58.4.5.財稅一第三七五一一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辦登記之營利事業支付利息未予扣繳仍應處罰由財政廳發布,要旨:未辦登記之營利事業支付利息未予扣繳仍應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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