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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檢查人尚不得查閱課稅資料
要旨
公司檢查人尚不得查閱課稅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會計師核非所得稅法第一一九條第二項所稱「有關人員」,所請抄錄××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課稅資料,於法不合,應予不准。說明:二、本案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檢查人僅得檢查××公司帳冊及財產情形,尚不得依所得稅法第一一九規定,向稽徵機關查閱課稅資料。(財政部62.7.10.台財稅第三五一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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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