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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司法機關得逕向稅捐稽徵機關洽提當事人之課稅資料
要旨
司法機關得逕向稅捐稽徵機關洽提當事人之課稅資料
函釋全文
司法機關受理違反票據法或損害賠償等非稅務訴訟案件,要求提供當事人之課稅資料,可准照辦;惟為統一事權起見,應請轉告各該司法機關,逕向各該管稅捐稽徵處洽請提供。為防止課稅資料洩密,各稅捐稽徵處提供該項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向司法機關提示所得稅法第一一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洩密責任。(財政部65.8.25.台財稅第三五七○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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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