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最低稅負制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等損失自以後年度所得額扣除之規定
要旨
核釋最低稅負制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等損失自以後年度所得額扣除之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計算其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時,如有同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其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額中扣除之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無各該款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者,始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財政部101/08/29台財稅字第101001198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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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一O二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