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5依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營業稅課徵規定
要旨
一45依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營業稅課徵規定
函釋全文
二、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第51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共同負擔部分,為更新後分配房地權利價值之計算基礎,尚非銷售土地及建築物行為,無營業稅課徵問題。三、土地所有權人或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之權利變換關係人為營業人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第1項或第2項(編者註:現行第60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取得參與權利變換之權利、土地、建築物或現金,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徵免營業稅;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為個人者,其銷售參與權利變換之建築物,應依本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令辦理。四、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第22條第1項)規定自行組織更新團體(編者註:現為更新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所有權人獲配比例分配更新後房地之應有部分或現金,參照本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得免辦稅籍登記及免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06/06/07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令、財政部109/09/14台財稅字第109006119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45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