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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9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四9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14/06/25台財稅字第114005554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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