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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9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四9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14/06/25台財稅字第114005554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9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9依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