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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4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四14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規定

函釋全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0款及第11款所稱政府,包括政府行政機關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3款規定之機構;上開各款所定政府委託代辦之勞(業)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財政部112/11/02台財稅字第112046510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14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四14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發布,要旨:四14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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