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2免徵營業稅之雜誌定義
要旨
九12免徵營業稅之雜誌定義
函釋全文
一、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營業稅之出版品屬雜誌部分定義如下:(一)實體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之刊物。(二)電子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且以電子形式出版發行,經授權提供買受人閱讀服務之刊物;經網路傳輸者並需具備有效網址。二、本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及79年5月16日台財稅第790148487號函所稱雜誌(定期刊物),適用前點定義。(財政部112/07/07台財稅字第112005133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12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