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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因不可歸責原因影響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會議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因不可歸責原因影響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函釋全文

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例如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影響國內銷售價格,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於國內銷售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為加速審理作業,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財政部114/07/18台財稅字第114045794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37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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