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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產製冷凍冷藏設備具結免稅出廠後其銷案之期限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產製冷凍冷藏設備具結免稅出廠後其銷案之期限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貨物稅廠商產製專供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經核准先行辦理具結免稅出廠後,其銷案之期限,請依說明辦理。說明:三、茲為使各局銷案作業一致起見,爰規定應自主機具結免稅出廠之日起3個月內,由廠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銷案,如遇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銷案時,應於銷案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其展延期限由各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況酌定,逾期仍未辦理銷案者,應依規定補徵貨物稅。(財政部86/03/19台財稅第8618891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產製冷凍冷藏設備具結免稅出廠後其銷案之期限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產製冷凍冷藏設備具結免稅出廠後其銷案之期限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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