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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產製冷凍冷藏設備具結免稅出廠後其銷案之期限規定
要旨
產製冷凍冷藏設備具結免稅出廠後其銷案之期限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貨物稅廠商產製專供冷凍冷藏設備用之主機,經核准先行辦理具結免稅出廠後,其銷案之期限,請依說明辦理。說明:三、茲為使各局銷案作業一致起見,爰規定應自主機具結免稅出廠之日起3個月內,由廠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銷案,如遇特殊原因無法如期銷案時,應於銷案期限內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其展延期限由各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況酌定,逾期仍未辦理銷案者,應依規定補徵貨物稅。(財政部86/03/19台財稅第8618891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