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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0申辦汽車冷暖氣機及音響免稅採購之相關事宜
要旨
一10申辦汽車冷暖氣機及音響免稅採購之相關事宜
函釋全文
主旨:汽車製造廠或汽車裝配廠所產銷之汽車,按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後,其所使用之冷暖氣機及音響,供應商辦理免稅採購事宜,規定如說明。說明:二、供應汽車冷暖氣機、音響之廠商或貿易商申辦免稅採購事宜規定如次:(一)汽車冷暖氣機製造廠商應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進口時由其申請辦理免稅採購手續:1.製造汽車冷暖氣機套件之工廠,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2.上開套件主要為裝有離合器之壓縮機、冷凝器、蒸發器及儲液筒等。3.汽車製造廠商所需汽車冷氣機組件,多視需要分別採購,極少整套採購,為簡化手續,申報貨物稅產銷存儲月報表時,以附有離合器之壓縮機為準,其他組件准予免填。4.其所產製有離合器之壓縮機出廠時,除汽車製造廠或裝配廠辦理免稅採購外,售予其他廠商者,應依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5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6條)規定計課貨物稅。(二)一般貿易商進口汽車冷媒壓縮機及音響售與按整車計課貨物稅之汽車製造廠者,可與汽車製造廠聯名申辦免稅採購手續。(財政部80/12/17台財稅第8012661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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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