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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出口後復運進口整修再出口時未依規定辦理致無法核銷仍應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一9出口後復運進口整修再出口時未依規定辦理致無法核銷仍應補稅

函釋全文

○○公司間接免稅出口應稅貨物聲頻擴大器2批,因故復運進口,經整修後再出口時,未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4條(編者註:外銷品因故退運通關作業要點已有明定,本條爰配合刪除)辦理,致海關無法核銷,應予補徵貨物稅。(財政部80/08/13台財稅第8002574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9出口後復運進口整修再出口時未依規定辦理致無法核銷仍應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08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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