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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0進口加工用原料轉售保稅區不得辦理沖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二10進口加工用原料轉售保稅區不得辦理沖退稅

函釋全文

進口加工用原料如未經加工即行轉售至保稅區不得辦理沖退稅,係以不得沖退進口關稅、進口代徵貨物稅及商港建設費(編者註:現改徵商港服務費)而言。至於國產應課貨物稅貨物出售(或借)於保稅工廠,仍得視同外銷,准予免徵國內出廠貨物稅(上項貨物所使用之原料如係進口者,因係已經加工,亦得申請沖退進口稅捐)。海關保稅工廠出售(或歸還)前項貨物於課稅區工廠時,應課徵貨物稅。(財政部72/05/12台財稅第333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0進口加工用原料轉售保稅區不得辦理沖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5 月 12 日發布,要旨:二10進口加工用原料轉售保稅區不得辦理沖退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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