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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1銀行定期存單可設定質權作為外銷品原料記帳擔保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二11銀行定期存單可設定質權作為外銷品原料記帳擔保

函釋全文

○○公司申請以○○銀行壹年期定期存款存單設定質權,作為外銷品原料貨物稅記帳擔保,可予同意。(財政部75/01/09台財稅第75202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1銀行定期存單可設定質權作為外銷品原料記帳擔保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1 月 09 日發布,要旨:二11銀行定期存單可設定質權作為外銷品原料記帳擔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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