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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舊胎翻新課稅係指全部翻新而言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舊胎翻新課稅係指全部翻新而言

函釋全文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0條(編者註:現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9條)規定之舊車胎翻新,係指已不堪使用之汽車舊車胎,其橡膠部分由左面鋼圈至右面鋼圈全部換新已無原有商標者而言。至胎面花紋部分之換新,就整個輪胎而言,自屬局部換新,依法應不在課稅之列。(財政部52/11/07(52)台財稅發第078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舊胎翻新課稅係指全部翻新而言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舊胎翻新課稅係指全部翻新而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