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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徵貨物稅之作業程序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三5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徵貨物稅之作業程序

函釋全文

二、為加速通關並簡化稽徵作業,廠商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達5批以上,經進口地關稅局(編者註:現為進口地海關)取樣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化驗(編者註:已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認證檢驗機構辦理)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地關稅局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生產國別、品牌、純度均同一者)時,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進口地關稅局受理上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函轉本部賦稅署核定。三、前項經核定之貨物報關進口時,廠商應檢附核准函供進口地關稅局查核。又基於風險管理需要,進口地關稅局對於經申請核准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之廠商所進口之純天然果蔬汁,仍應不定期機動抽驗。四、經抽驗結果不合國家標準者,除對該批進口貨物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補稅處罰外,進口地關稅局並應將相關資料函知本部賦稅署取消該廠商免逐案取樣送驗之資格,並對其嗣後進口之相同貨物恢復依本部64年7月16日台財稅第35128號函規定辦理。上開廠商於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說明二規定。(財政部93/09/06台財稅字第09304543660號函、財政部94/10/24台財稅字第09404578060號函、財政部97/06/05台財稅字第097045147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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