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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2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核准免稅後未按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者應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三22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核准免稅後未按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者應補稅

函釋全文

廠商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核准免徵貨物稅後,如未按原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不合於免稅要件,依法應補徵貨物稅者,同意參照本部89年4月24日台財稅第0890453189號函(編者註: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已有明定)規定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財政部94/11/22台財稅字第094045781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2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2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核准免稅後未按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者應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