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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防廠商將應稅貨物拆散分批進口避稅對海關通報資料應切實列管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為防廠商將應稅貨物拆散分批進口避稅對海關通報資料應切實列管

函釋全文

為防止廠商將應稅貨物拆散後分批進口,取巧規避貨物稅,今後對於海關通報之進口資料,應予切實列管,追查裝配成品出售時有無依法完稅,以杜逃漏。(財政部84/09/14台財稅第8416505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防廠商將應稅貨物拆散分批進口避稅對海關通報資料應切實列管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9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