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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品申退原料貨物稅有關查欠之規定
要旨
外銷品申退原料貨物稅有關查欠之規定
函釋全文
(一)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受理貨物稅廠商申退貨物稅案件,應先就該管轄稽徵機關內部各有關單位之間查明無欠稅後,予以退稅。(二)合作外銷案件,由合作之外銷廠商申退貨物稅者,依本部68台財稅第30011號函規定,所退稅款不扣抵貨物稅廠商之欠稅及滯納金。但如該申請退稅之合作外銷廠商與貨物稅廠商同在一轄區內者,應對申請退稅之合作外銷廠商辦理查欠,以加強防欠績效。(財政部75/05/03台財稅第753414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