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其他飲料品課稅範圍
要旨
核釋其他飲料品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一、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一)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二)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三)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四)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五)含糖、甜味劑、香料、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六)乳製品成分未超過50%之含乳飲料。二、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係指在市場行銷前可提高應稅貨物附加價值之一切行為,如:生產、製造、包裝、改裝、改製等行為。(財政部98/10/26台財稅字第098045649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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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7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