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或產製濃縮健康醋符合國家標準者不課徵貨物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進口或產製濃縮健康醋符合國家標準者不課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濃縮健康醋,其品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釀造食醋項下之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醋、高酸度醋或調理食醋等5種中任1種國家標準者,不課徵貨物稅;其申請免徵貨物稅手續及抽樣送驗程序,應比照現行符合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蔬汁之規定辦理。(財政部93/11/15台財稅字第093045565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或產製濃縮健康醋符合國家標準者不課徵貨物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發布,要旨:進口或產製濃縮健康醋符合國家標準者不課徵貨物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