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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其加裝設備之價格超過10,000元者應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其加裝設備之價格超過10,000元者應補稅

函釋全文

主旨: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其加裝設備之價格超過新台幣7,000元(編者註:本部96台財稅第09604501510號函已調高為10,000元)以上者,應依法補徵貨物稅。說明:二、依本部67台財稅第33715號函規定,使用已稅車輛加裝設備,其加裝價格超過新台幣7,000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本案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如合於課稅條件者,自應按其加裝設備之價格核實課稅。至於汽車貨物稅係按車輛價格計算,其零組件非屬課稅範圍,尚無減免稅問題。(財政部85/04/26台財稅第8519035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完稅價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其加裝設備之價格超過10,000元者應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4 月 2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