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其加裝設備之價格超過10,000元者應補稅
要旨
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其加裝設備之價格超過10,000元者應補稅
函釋全文
主旨: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其加裝設備之價格超過新台幣7,000元(編者註:本部96台財稅第09604501510號函已調高為10,000元)以上者,應依法補徵貨物稅。說明:二、依本部67台財稅第33715號函規定,使用已稅車輛加裝設備,其加裝價格超過新台幣7,000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本案以已稅車輛加裝為瓦斯車,如合於課稅條件者,自應按其加裝設備之價格核實課稅。至於汽車貨物稅係按車輛價格計算,其零組件非屬課稅範圍,尚無減免稅問題。(財政部85/04/26台財稅第8519035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