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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視轉播車車身出廠後另加特殊裝置仍應補稅
要旨
電視轉播車車身出廠後另加特殊裝置仍應補稅
函釋全文
使用已稅車輛或底盤加裝設備其價格在5,000元(編者註:本部96年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核示自96年3月1日起調高為10,000元)以上者,應予補稅,前經本部67台財稅第33715號函規定在案。本案○○公司以((牌底盤委託打造電視轉播車車身,於出廠後,由該公司加裝駕駛室機房冷氣、發電機、轉播儀器設備,均屬其車身之一部分,應先就車身部分核價完稅出廠,並在完稅照上註明該車身如加裝機房冷氣、發電機、轉播儀器等設備,應補繳貨物稅後,始准請領車輛牌照。惟加裝之冷氣如為已課徵貨物稅者,依本部69台財稅第32585號函規定,應免予併入計課。(財政部74/01/26台財稅第1107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