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予補稅
要旨
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予補稅
函釋全文
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自96年3月1日起,其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財政部96/01/17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完稅價格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予補稅
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自96年3月1日起,其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財政部96/01/17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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