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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予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予補稅

函釋全文

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自96年3月1日起,其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10,000元以上者,應予補徵貨物稅。(財政部96/01/17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完稅價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應予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