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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車輛加裝吊桿或其他設備其裝置廠商應否辦廠商登記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已稅車輛加裝吊桿或其他設備其裝置廠商應否辦廠商登記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凡在已稅車輛上加裝吊桿(車)液壓升降尾門或其他設備,合乎課徵貨物稅要件(即價格超過7,000元)(編者註:本部96年台財稅字第09604501510號令核示自96年3月1日起調高為10,000元)者,准由裝置廠商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納稅,裝置廠商如原非貨物稅工廠,且別無產製應納貨物稅之貨物者,可免辦貨物稅廠商登記,以資簡化。說明:二、為劃一處理已稅車輛加裝吊桿(車)或其他設備納稅手續,茲分別規定如次:(一)添加之吊桿(車)升降尾門或其他設備,由裝置廠商供應者,應由裝置廠商檢具該項機具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申報納稅領照。(二)添加之吊桿(車)升降尾門或其他設備,由客戶自備者,應由客戶提供購置該機具之統一發票(若機具係客戶自行進口者,提供進口發票及進口貨物納稅憑證等文件)交由裝置廠商,檢附裝置價款統一發票,申報納稅領照。三、若裝置工廠除加裝設備外,另產製他項應稅貨物或經營國外輸入應稅貨物者,仍應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0條)之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財政部68/04/02台財稅第320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稅車輛加裝吊桿或其他設備其裝置廠商應否辦廠商登記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已稅車輛加裝吊桿或其他設備其裝置廠商應否辦廠商登記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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