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因倒閉歇業經發給債權憑證結案者准予註銷其廠商登記
要旨
廠商因倒閉歇業經發給債權憑證結案者准予註銷其廠商登記
函釋全文
貨物稅廠商因倒閉歇業,停止營業已滿1年以上並不再繼續產製,且無庫存未稅貨品,其涉嫌貨物稅違章案件經法院裁決確定,並依照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編者註:本辦法已於83年1月14日廢止)規定執行無著,發給債權憑證暫行結案者,准予撤銷(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第14條已改為註銷)其貨物稅廠商登記;惟如發現該納稅義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應即函法院強制執行(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署執行),以維稅收。(財政部64/12/13台財稅第388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