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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加工用原料轉售保稅區不得辦理沖退稅
要旨
進口加工用原料轉售保稅區不得辦理沖退稅
函釋全文
進口加工用原料如未經加工即行轉售至保稅區不得辦理沖退稅,係以不得沖退進口關稅、進口代徵貨物稅及商港建設費(編者註:現改徵商港服務費)而言。至於國產應課貨物稅貨物出售(或借)於保稅工廠,仍得視同外銷,准予免徵國內出廠貨物稅(上項貨物所使用之原料如係進口者,因係已經加工,亦得申請沖退進口稅捐)。海關保稅工廠出售(或歸還)前項貨物於課稅區工廠時,應課徵貨物稅。(財政部72/05/12/台財稅第333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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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