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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油電混合動力車核屬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油電混合動力車核屬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函釋全文

油電混合動力車(HEV)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財政部98/02/23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則次:2 款類次:9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油電混合動力車核屬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發布,要旨:油電混合動力車核屬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