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油電混合動力車核屬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要旨
油電混合動力車核屬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函釋全文
油電混合動力車(HEV)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財政部98/02/23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則次:2 款類次:9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油電混合動力車核屬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油電混合動力車(HEV)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財政部98/02/23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則次:2 款類次:9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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