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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查獲持有漏稅貨物在5,000元以下並指認原廠商者可代繳貨物稅
要旨
被查獲持有漏稅貨物在5,000元以下並指認原廠商者可代繳貨物稅
函釋全文
經營販賣應稅貨物之營利事業,被查獲持有無納稅照證之漏稅貨物,其漏稅金額在新台幣5,000元以下並經持有人指認原產製廠商者,該持有人如申請代繳貨物稅以便出售貨物,為簡化便民,可同意辦理。惟仍應將有關違章資料,通報原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依法處理。(財政部83/02/02台財稅第8315822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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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