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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查獲持有漏稅貨物在5,000元以下並指認原廠商者可代繳貨物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被查獲持有漏稅貨物在5,000元以下並指認原廠商者可代繳貨物稅

函釋全文

經營販賣應稅貨物之營利事業,被查獲持有無納稅照證之漏稅貨物,其漏稅金額在新台幣5,000元以下並經持有人指認原產製廠商者,該持有人如申請代繳貨物稅以便出售貨物,為簡化便民,可同意辦理。惟仍應將有關違章資料,通報原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依法處理。(財政部83/02/02台財稅第8315822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查獲持有漏稅貨物在5,000元以下並指認原廠商者可代繳貨物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2 月 0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