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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持有或裝卸運輸未稅油品如無銷售行為無需補稅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個人持有或裝卸運輸未稅油品如無銷售行為無需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個人持有或於裝卸運輸途中被警察機關查獲未經完納貨物稅之油品,經查復並無銷售行為者,尚無貨物稅條例第33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二、貨物稅條例第33條規定,經營販賣應稅貨物之營利事業,持有無納稅照證之應稅貨物,而未能指認貨物來源廠商者,應按前條規定補稅處罰。因此,個人持有或於裝卸運輸途中被警察機關查獲未經完納貨物稅之油品,經查復並無銷售行為,除另查獲其他積極證據外,該個人尚非營利事業,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0/10/18台財稅字第09004558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個人持有或裝卸運輸未稅油品如無銷售行為無需補稅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發布,要旨:個人持有或裝卸運輸未稅油品如無銷售行為無需補稅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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