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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持有或裝卸運輸未稅油品如無銷售行為無需補稅處罰
要旨
個人持有或裝卸運輸未稅油品如無銷售行為無需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個人持有或於裝卸運輸途中被警察機關查獲未經完納貨物稅之油品,經查復並無銷售行為者,尚無貨物稅條例第33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二、貨物稅條例第33條規定,經營販賣應稅貨物之營利事業,持有無納稅照證之應稅貨物,而未能指認貨物來源廠商者,應按前條規定補稅處罰。因此,個人持有或於裝卸運輸途中被警察機關查獲未經完納貨物稅之油品,經查復並無銷售行為,除另查獲其他積極證據外,該個人尚非營利事業,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0/10/18台財稅字第09004558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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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