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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稅徵免之認定得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並副知其他稽徵機關
要旨
貨物稅徵免之認定得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並副知其他稽徵機關
函釋全文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貨物其貨物稅徵免作業,為避免就同一貨物由業者及稽徵機關重複洽詢主管機關意見,並減少業者負擔,進口地關稅局或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在認定上如有疑義,應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本於職權核實認定徵免貨物稅,並副知其他關稅局或國稅局,以資一致。(財政部91/08/16台財稅第09104551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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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