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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稅徵免之認定得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並副知其他稽徵機關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貨物稅徵免之認定得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並副知其他稽徵機關

函釋全文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貨物其貨物稅徵免作業,為避免就同一貨物由業者及稽徵機關重複洽詢主管機關意見,並減少業者負擔,進口地關稅局或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在認定上如有疑義,應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後,本於職權核實認定徵免貨物稅,並副知其他關稅局或國稅局,以資一致。(財政部91/08/16台財稅第09104551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貨物稅徵免之認定得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並副知其他稽徵機關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貨物稅徵免之認定得逕洽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並副知其他稽徵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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