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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原料移撥同公司其他工廠仍應辦理免稅採購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免稅原料移撥同公司其他工廠仍應辦理免稅採購

函釋全文

主旨:貨物稅廠商將採購之免稅原料,移撥同一公司之其他貨物稅工廠使用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免稅原料採購手續。說明:二、產製廠商採購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8條已有明文規定。又同規則第47條第6款(編者註:現為第5款)規定及為配合貨物稅自動化作業,貨物稅產製廠商應按月申報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並由主管稽徵機關登錄、建檔,俾利勾稽。(財政部82/01/12/台財稅第8105835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免稅原料移撥同公司其他工廠仍應辦理免稅採購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1 月 12 日發布,要旨:免稅原料移撥同公司其他工廠仍應辦理免稅採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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