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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免稅原料移撥同公司其他工廠仍應辦理免稅採購
要旨
免稅原料移撥同公司其他工廠仍應辦理免稅採購
函釋全文
主旨:貨物稅廠商將採購之免稅原料,移撥同一公司之其他貨物稅工廠使用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免稅原料採購手續。說明:二、產製廠商採購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8條已有明文規定。又同規則第47條第6款(編者註:現為第5款)規定及為配合貨物稅自動化作業,貨物稅產製廠商應按月申報採購免稅原料使用情形月報表,並由主管稽徵機關登錄、建檔,俾利勾稽。(財政部82/01/12/台財稅第8105835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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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