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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駐華機構購車依互惠免稅之核銷程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外國駐華機構購車依互惠免稅之核銷程序

函釋全文

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向××汽車公司購買轎車1輛,依「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第3條、第5條第6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條之規定准予免稅。該車輛免稅出廠後,產製廠商應於2個月內持憑「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免稅照證」第1聯與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請領外交機構人員專用號牌」之行車執照影本向貴局辦理銷案。(財政部91/05/13台財稅第09100231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國駐華機構購車依互惠免稅之核銷程序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外國駐華機構購車依互惠免稅之核銷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