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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底盤加裝水泥攪拌桶後運銷國外可申請退稅
要旨
進口底盤加裝水泥攪拌桶後運銷國外可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公司使用進口之底盤,於國內加裝水泥攪拌桶後出口,該進口底盤與打造加裝車身後之整車均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申請退稅事宜,應依同條例第4條第1款有關「運銷國外」退還原納貨物稅之規定辦理,而無「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適用。本案如經貴總局查明該公司之水泥攪拌車確係運銷國外,自可依上開規定退還其已納之進口底盤貨物稅;至於申退期限,應比照本部76/12/23台財稅第760229598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1/02/25台財稅第09104017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