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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底盤加裝水泥攪拌桶後運銷國外可申請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2 月 25 日

要旨

進口底盤加裝水泥攪拌桶後運銷國外可申請退稅

函釋全文

××公司使用進口之底盤,於國內加裝水泥攪拌桶後出口,該進口底盤與打造加裝車身後之整車均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其申請退稅事宜,應依同條例第4條第1款有關「運銷國外」退還原納貨物稅之規定辦理,而無「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編者註:現為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適用。本案如經貴總局查明該公司之水泥攪拌車確係運銷國外,自可依上開規定退還其已納之進口底盤貨物稅;至於申退期限,應比照本部76/12/23台財稅第760229598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1/02/25台財稅第091040175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底盤加裝水泥攪拌桶後運銷國外可申請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發布,要旨:進口底盤加裝水泥攪拌桶後運銷國外可申請退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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