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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簡化廠商沖退外銷品原料貨物稅手續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簡化廠商沖退外銷品原料貨物稅手續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向稽徵機關申請沖退外銷品原料貨物稅者,可提供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核退標準公文副本,或以簽證與正本相符之公文影本供稽徵機關查核辦理。說明:二、查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經濟部工業局為簡化作業,不再送稽徵機關,嗣後廠商申請沖退稅時,可由廠商提供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核退標準公文副本供稽徵機關查核。其所提供之核退標準公文如屬影印本者,廠商應在該影印本上加註「與原本相同」字樣並加蓋印章以示負責。稽徵機關應將核退標準整理設簿登記,並自行查閱經濟部公報,必要時可函經濟部工業局查核。倘發現廠商提供之核退標準有偽造或錯誤而溢沖退稅者,應予補稅送罰。(財政部76/12/10台財稅第7611185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簡化廠商沖退外銷品原料貨物稅手續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12 月 10 日發布,要旨:簡化廠商沖退外銷品原料貨物稅手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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