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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稅貨物損壞變質不能銷售應於五年內監燬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已稅貨物損壞變質不能銷售應於五年內監燬退稅

函釋全文

主旨:進口已稅品,因損壞變質,不能銷售予以監燬,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之期限,比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說明:二、嗣後對類似案件請比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退稅期限,以進口貨物放行之日起5年內報請貨物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監燬,並申請退稅。(財政部76/12/23台財稅第7602295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4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稅貨物損壞變質不能銷售應於五年內監燬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12 月 23 日發布,要旨:已稅貨物損壞變質不能銷售應於五年內監燬退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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