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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裝進口之濃縮果漿酵素出售者仍應課徵貨物稅
要旨
分裝進口之濃縮果漿酵素出售者仍應課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主旨:××製藥公司受託分裝濃縮果漿酵素,核屬產製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應稅貨物,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之「產製」,係指在市場行銷前可提高應稅貨物附加價值之一切行為,如:生產、製造、包裝、改裝、改製等行為。本案××製藥公司接受廠商提供自國外原裝進口之大桶裝濃縮果漿酵素,直接分裝為瓶裝出廠銷售,其可增加附加價值之改分裝行為核屬上述產製之行為。惟為避免造成重複課稅,應輔導國內廠商與進口商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聯名辦理免稅採購手續。(財政部88/11/11台財稅第8819577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2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