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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裝進口之濃縮果漿酵素出售者仍應課徵貨物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分裝進口之濃縮果漿酵素出售者仍應課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主旨:××製藥公司受託分裝濃縮果漿酵素,核屬產製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應稅貨物,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之「產製」,係指在市場行銷前可提高應稅貨物附加價值之一切行為,如:生產、製造、包裝、改裝、改製等行為。本案××製藥公司接受廠商提供自國外原裝進口之大桶裝濃縮果漿酵素,直接分裝為瓶裝出廠銷售,其可增加附加價值之改分裝行為核屬上述產製之行為。惟為避免造成重複課稅,應輔導國內廠商與進口商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聯名辦理免稅採購手續。(財政部88/11/11台財稅第8819577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2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分裝進口之濃縮果漿酵素出售者仍應課徵貨物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11 月 11 日發布,要旨:分裝進口之濃縮果漿酵素出售者仍應課徵貨物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