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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酒精成分未超過0.5%供直接飲用之當歸排骨湯屬應稅飲料品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酒精成分未超過0.5%供直接飲用之當歸排骨湯屬應稅飲料品

函釋全文

××公司受託代製含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並供直接飲用之「○○當歸排骨湯CAN280ml」產品,核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財政部94/09/05台財稅字第09404568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3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酒精成分未超過0.5%供直接飲用之當歸排骨湯屬應稅飲料品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發布,要旨:酒精成分未超過0.5%供直接飲用之當歸排骨湯屬應稅飲料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