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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酒精成分未超過0.5%供直接飲用之當歸排骨湯屬應稅飲料品
要旨
酒精成分未超過0.5%供直接飲用之當歸排骨湯屬應稅飲料品
函釋全文
××公司受託代製含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並供直接飲用之「○○當歸排骨湯CAN280ml」產品,核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應依法課徵貨物稅。(財政部94/09/05台財稅字第094045688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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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3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