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具電視調諧器之彩色顯示器非屬應稅貨物但經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應課稅
要旨
不具電視調諧器之彩色顯示器非屬應稅貨物但經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一、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不課徵貨物稅。二、前述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之彩色顯示器,於出廠或進口後,由裝配或銷售廠商再行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該裝配或銷售廠商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按整具彩色電視機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財政部92/11/18台財稅字第092045561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