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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登記以每一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廠商登記以每一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

函釋全文

貨物稅廠商登記,係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組織如下設數廠,仍須分別辦理廠商登記。(台灣省政府財政廳47/03/04財一字第507號通知)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廠商登記以每一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廠商登記以每一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